科學工業園區水電輔導管制辦法  ( 93 年 12 月 22 日)
第13條
電業因工程施工而停止全部或部分供電時,應將停電區域及時間與園區用 戶事前協商,並於七日前通知管理局及園區用戶。但緊急停止供電事件, 應於發生後十五分鐘內通知管理局。

電業年度歲修保養停電時間,應與管理局、園區同業公會協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