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工業園區水電輔導管制辦法  ( 93 年 12 月 22 日)
第12條
電業於備轉容量低於百分之五以下或園區供電線路及電業設備運轉容量達 額定容量之百分之九十以上時,應即通知管理局及園區同業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