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工業園區水電輔導管制辦法  ( 93 年 12 月 22 日)
第11條
園區用戶應於申請興建、租賃廠房或增資時,提供用電計畫書送交管理局 審查後,向電業提出未來供電調配及規劃。

供電電壓達一一‧四仟伏特以上園區用戶,應於每年年底前提出未來五年 及最終用電計畫量,送交管理局彙送電業。

第一項用電計畫書之格式及內容,由管理局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