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工業園區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 103 年 09 月 01 日)
第8條
再生資源之貯存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具有防止其污染地面水體、地下水體、空氣、土壤之設備或措施。

二、貯存地點、容器、設施應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再生資源之名稱。

三、具有防止再生資源掉落、逸散、散發惡臭及影響四周環境品質之必要 設備或措施。

四、貯存場 (廠) 區四周應設置隔離設施。

五、貯存場 (廠) 區應設置消防設施。

六、其他法規之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