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工業園區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 103 年 09 月 01 日)
第5條
清運者清運再生資源之車輛機具於清運過程中,應防止再生資源飛散、濺 落、漏逸、惡臭擴散、爆炸等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情事發生。

不同再生資源項目,應以分車或使用容器等區隔方式進行清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