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工業園區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 103 年 09 月 01 日)
第4條
再生資源之清運,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產生者或再生利用者自行清運。

二、產生者或再生利用者委託合法運輸業或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清除 機構清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