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產生者:屬本法第二條第五款設立於科學工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
已開發範圍內,以科技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產
生再生資源之事業。
二、再生利用者:指從事再生資源再生利用之事業。
三、清運:指由產生者之廠(場)將再生資源運送到再生利用者之廠(場
)之行為。
四、清運者:指產生者、再生利用者、合法運輸業或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
證之清除機構,從事前款清運行為者。
五、貯存:指再生資源於清運前後及再生利用前,放置於特定地點或貯存
容器、設施內之行為。
六、相容性:指再生資源與容器、設施接觸,不產生熱、激烈反應、火災
、爆炸、可燃性流體、有害流體及不造成容器材料劣化致降低污染防
治之效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