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  ( 106 年 09 月 21 日)
第8條
辦理科研採購之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 內血親或姻親之利益時,應行迴避。

辦理科研採購之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法人或團體,其負責人 、合夥人或代表人,不得為供應廠商之負責人、合夥人或代表人。

辦理科研採購之法人或團體與供應廠商,不得同時為關係企業或同一其他 廠商之關係企業。

前三項之執行,不利於科技研究發展與研發成果創新運用、公平競爭或公 共利益時,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法人或團體得報請補助機關 、委託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定後免除之。

依前項規定免除第一項至第三項之執行時,辦理科研採購之公立學校、公 立研究機關(構)、法人或團體應公開揭露原應迴避者與供應廠商間之關 係及免除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