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  ( 106 年 09 月 21 日)
第5條
政府補助或委託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法人或團體進行科學技 術研究發展之科研採購,應於補助或委託契約訂明應遵守本辦法與補助或 委託機關所規定之事項及違約責任,並得約定科研採購之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