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  ( 106 年 09 月 21 日)
第3條
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科研採購,除我國締結 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辦法。

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執行補助機關、委託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定 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其辦理採購之經費來源為科學技術研究發展預 算搭配產學合作計畫之企業配合款者,準用本辦法。

法人或團體接受政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未達半數,或 未達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公告金額者,不適用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