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  ( 106 年 09 月 21 日)
第10條
辦理科研採購所購入之設備,應妥善使用;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並 應製作其使用狀況之書面紀錄,備供查詢。

前項設備於補助、委託關係存續期間,不得設定負擔或處分。但依其他法 令規定得設定負擔或處分,或經補助、委託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