園區事業投資計畫管理辦法  ( 104 年 12 月 01 日)
第6條
園區事業應於廢止投資核准之次日起二個月內遷出園區,並依公司法規定 向管理局辦理公司或分公司遷址或撤銷登記;其原自國外進口,或向課稅 區之廠商購買免徵進口稅捐及免徵貨物稅之機器、設備、原料、物料、燃 料及半製品,於移運課稅區時,應依本條例第二十條之規定課徵進口稅捐 、貨物稅及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