園區事業投資計畫管理辦法  ( 104 年 12 月 01 日)
第5條
園區事業於投資計畫實施後,應依該計畫經營,延期或變更計畫,應經管 理局核准。

管理局得派員至園區事業查驗,如有未依前項計畫經營者,管理局應即通 知限期改善。

園區事業應於接獲通知改善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管理局提出改善計畫。

管理局得聘請技術、財務、市場行銷等相關專家審查改善計畫。

前項審查結果經認定改善計畫不可行者,管理局得訂一個月期限通知其修 正,如修正計畫再審查結果仍不可行,或園區事業未依期限提出改善計畫 或修正計畫,或未確實執行者,管理局經提報園區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 ,得廢止其投資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