園區事業投資計畫管理辦法  ( 104 年 12 月 01 日)
第4條
園區事業投資計畫完成期限,自公司或分公司登記之次日起算,以三年為 限,期滿前得申請延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年。但有正當理由屆期未能完成 者,管理局應限期通知改善,經管理局專案審查核准後,得再延長三年, 總完成期限不得超過九年。

園區事業自公司或分公司登記之次日起算,已達三年以上者,應於本辦法 施行後三年內完成投資計畫,期滿未能完成者,依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