園區事業投資計畫管理辦法  ( 104 年 12 月 01 日)
第3條
園區事業完成投資計畫者,得向管理局申請投資計畫完成評定,並退還投 資保證金。

管理局受理前項申請後,應組成評估小組,赴現場實地評估下列事項:

一、資金實收情形:應投入足以完成計畫之股本金額或營運資金,並考量 其營業額、損益與負債情形及營運狀況。

二、生產設備:應依投資計畫輸入足夠之生產設備並裝置妥當,經試車後 能順利運作。

三、產品範圍:所生產之產品應符合原核准之範圍;原計畫之主要產品應 已開發完成並上市。

四、科技人力:應符合原投資計畫之科技人力之比例。

五、研究發展:應有具體之研究發展計畫並已實際執行。

六、安全衛生及勞動條件:應符合安全衛生及勞動基準等相關法令規定。

七、環境保護:產生廢水、廢氣、廢棄物、噪音振動、使用毒性化學物質 及用水回收率等,應符合有關法令及環境影響評估之規定。

八、其他依該園區事業特性應評估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