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經核准實施投資計畫之園區事業,應於核准之日起二個月內,依核准之公
司投資股本或分公司營運資金總額千分之三計算,以現金或政府債券繳納
投資保證金,並應於核准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
簡稱管理局)辦理公司或分公司登記。
前項期限屆滿仍未完納投資保證金或未辦理公司或分公司登記者,管理局
得廢止其投資核准,未承租土地或廠房者,退還原繳納之投資保證金,並
限期令其遷出園區。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延展。
園區事業於管理局公司登記未滿一年,因業務需要申請增資案件者,仍應
依核准增加之股本或營運資金金額千分之三,繳納投資保證金。但申請增
資時,已經評定完成投資計畫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