園區事業投資計畫管理辦法  ( 104 年 12 月 01 日)
第2條
經核准實施投資計畫之園區事業,應於核准之日起二個月內,依核准之公 司投資股本或分公司營運資金總額千分之三計算,以現金或政府債券繳納 投資保證金,並應於核准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 簡稱管理局)辦理公司或分公司登記。

前項期限屆滿仍未完納投資保證金或未辦理公司或分公司登記者,管理局 得廢止其投資核准,未承租土地或廠房者,退還原繳納之投資保證金,並 限期令其遷出園區。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延展。

園區事業於管理局公司登記未滿一年,因業務需要申請增資案件者,仍應 依核准增加之股本或營運資金金額千分之三,繳納投資保證金。但申請增 資時,已經評定完成投資計畫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