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工業園區創業育成中心設立營運管理辦法  ( 98 年 04 月 10 日)
第9條
獲准進駐育成中心者(以下簡稱進駐對象),應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三個 月內進駐;屆期仍未進駐且未事先獲准展期者,視為放棄進駐。

進駐對象應於管理局公司登記後,始得營運。進駐育成中心以三年為期; 期限屆滿應即遷出。

進駐對象得因實際需要,申請提前遷出育成中心。

育成中心應於進駐對象遷出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報請管理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