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工業園區創業育成中心設立營運管理辦法  ( 98 年 04 月 10 日)
第3條
育成中心經營團隊管理階層人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具有從事科技產業投資 、研究、開發、製造、行銷或技術服務二年以上之資歷。 私法人申請投資設立育成中心者,登記資本額應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並應 設置獨立財務帳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