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工業園區創業育成中心設立營運管理辦法  ( 98 年 04 月 10 日)
第2條
申請於園區設立創業育成中心 (以下簡稱育成中心) 者,應檢具營運計畫 書、法人登記證件影本及相關資歷證明影本等文件,向設立所在地園區管 理機關 (以下簡稱管理機關) 申請;經管理機關報請園區審議委員會核准 後,始得承租土地或租購園區建築物入區籌設之。 前項營運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緣起與概要。 二、營運內容與目標。 三、營運策略與方法。 四、服務機能與市場說明。 五、競爭能力與風險分析。 六、設立時程與建築工程。 七、投資結構與經營團隊。 八、資金籌措與財務計畫。 九、空間設備與水電等資源需求。 十、協力合作支援構想。 十一、公安衛生與環境保護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