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申請於園區設立創業育成中心 (以下簡稱育成中心) 者,應檢具營運計畫
書、法人登記證件影本及相關資歷證明影本等文件,向設立所在地園區管
理機關 (以下簡稱管理機關) 申請;經管理機關報請園區審議委員會核准
後,始得承租土地或租購園區建築物入區籌設之。
前項營運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緣起與概要。
二、營運內容與目標。
三、營運策略與方法。
四、服務機能與市場說明。
五、競爭能力與風險分析。
六、設立時程與建築工程。
七、投資結構與經營團隊。
八、資金籌措與財務計畫。
九、空間設備與水電等資源需求。
十、協力合作支援構想。
十一、公安衛生與環境保護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