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工業園區創業育成中心設立營運管理辦法  ( 98 年 04 月 10 日)
第12條
育成中心應於每年三月底前檢送前一年度育成營運成果、財務報表及進駐 對象之營運概況,送管理機關備查。 育成中心及其進駐對象,應依管理機關核定之計畫及園區相關之規定營運 ;管理機關並得隨時派員查核之。 育成中心未依核定之計畫營運者,管理機關應通知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 善者,管理機關應報請園區審議委員會審核後,廢止其營運許可並令其遷 出園區。 進駐對象未依核定之計畫營運者,育成中心應通知其限期改善,並報請管 理機關備查,屆期未改善者,不得營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