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工業園區創業育成中心設立營運管理辦法  ( 98 年 04 月 10 日)
第10條
進駐對象應以從事創新研發及創業發展為限,並不得量產。不符合者,育 成中心應通知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經通知改善六個月後仍未符合規 定者,育成中心應限期令其遷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