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人才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 103 年 06 月 23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 定之。

第2條
為強化國防科技能量,科技人才支援軍事勤務,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 未規定者,適用其 他有關法規之規定。

第3條
本辦法所稱科技人才之範圍包括:

一、電子、電機科技人才。

二、航空科技人才。

三、機械科技人才。

四、資訊科技人才。

五、化學、化工科技人才。

六、光電科技人才。

七、材料科技人才。

八、工業工程 (含系統工程) 科技人才。

九、生物科技人才。

十、其他國防科技研究發展科技人才。

第4條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科技部;協辦機關為國防部及其他動員準備方案主管機 關。

第5條
支援軍事勤務之科技人才,由國防部依軍事勤務特性提出需求。

前項科技人才之性質、員額等需求,由主管機關會商國防部及相關動員準 備方案主管機關定之。

第6條
產業、學界、研究單位對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完成人才 庫建立計畫所列之科技人才資料,應隨時主動協助更新資料內容。

第7條
國防部因應軍事勤務之實際需要,得洽商主管機關同意後,於人才庫中挑 選合適之科技人才,予以編組、演訓,進行支援軍事勤務動員準備,並優 先納入國防部列管之科技動員人力資料庫。

第8條
為配合實施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演習,辦理演習之科技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 管機關應將科技人才需求種類、支援報到地點、期間、人數報請行政院核 准後辦理。

第9條
科技人才於支援軍事勤務期間,應給予津貼;其給付標準,依全民防衛動 員準備演習民力徵用實施辦法規定辦理。

第10條
主管機關對依本法建立之人才庫,應採取妥適保密措施,不得為支援軍事 勤務以外之運用。人才庫之管理,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相關 法規之規定辦理。

第11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