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園區併入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辦法  ( 103 年 07 月 01 日)
第6條
前條所稱申請文件,應包括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應載明開發人及民間園區之名稱。

二、土地清冊及證明文件。土地清冊,應載明土地座落、權屬、面積統計 與土地使用分區及編定類別;證明文件,為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 等資料及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查核後註記查核結果之文件。

三、地理位置圖。

四、土地使用同意書或同意合併開發證明書。

五、需使用他人土地進入基地者,其進入基地之同意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