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園區併入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辦法  ( 103 年 07 月 01 日)
第3條
管理局得視科學工業、土地利用及產業需求等情形,於其所轄範圍內經取 得籌辦許可之民間園區供設廠使用之土地面積總和不足九十公頃時,報請 科技部(以下簡稱本部)同意,開放民間園區併入科學工業園區之申請。

依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或為配合國家科技發展重大項目,經行政院 專案核准之申請案件,其申請條件,不受前項土地面積總和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