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園區併入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辦法  ( 103 年 07 月 01 日)
第11條
民間園區併入科學工業園區後,其進駐廠商應以符合本條例第三條所定之 科學工業及經核准在園區內設立以供科學工業營運、管理或技術服務之事 業為限。

前項進駐廠商之資格審查、設立、營運管理等,依本條例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