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園區併入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辦法  ( 103 年 07 月 01 日)
第10條
開發人依前條第一項規定作業完成,取得土地使用開發許可文件及完成用 地變更等作業後,應與管理局訂定契約;契約內容應包括開發人、進駐廠 商與管理局之權利義務及第十三條規定之處理方式。

民間園區自管理局將訂定完成之契約及前項相關文件報請本部同意,並依 本條例第一條規定報請行政院核定之日起,併入科學工業園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