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 107 年 01 月 05 日)
第3條
資助機關補助、委託、出資或公立研究機關(構)依法編列科學技術研究 發展預算所進行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所獲得之研發成果,除經資助機關認 定歸屬國家所有者外,歸屬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所有。其研發成果之收入 ,應依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規定辦理。

前項有關研發成果之歸屬、管理及運用,資助機關與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 ,應於訂約時,以書面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