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 107 年 01 月 05 日)
第20條
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自行進行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取得研發 成果者,其管理及運用、讓與或授權,準用第五條及第十五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