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 107 年 01 月 05 日)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以下簡稱研發成果):指政府機關(構)編 列科技計畫預算,補助、委託或出資進行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所獲 得之智慧財產權及成果。

二、資助機關:指以補助、委託或出資方式,與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訂定 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契約之政府機關(構)。

三、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指執行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之公立學校、公 立研究機關(構)、公營事業、法人或團體。

四、研發成果收入:指資助機關或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因管理及運用研發 成果所獲得之授權金、權利金、價金、股權或其他權益。

五、財產上利益:

(一)動產、不動產。

(二)現金、存款、外幣及有價證券。

(三)債權或其他財產上權利。

(四)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金錢交易取得之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