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 107 年 01 月 05 日)
第19條
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就其研發成果之收入,於扣除應繳交資助機關之數額 及分配研發成果創作人之數額後,得自行保管運用。但法律另有規定者, 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