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 107 年 01 月 05 日)
第18條
研發成果由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負管理及運用之責者,其管理或運用所獲 得之收入,應將一定比率分配研發成果創作人;由資助機關負管理及運用 之責者,應將一定比率分配研發成果創作人及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