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 107 年 01 月 05 日)
第15條
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負研發成果管理及運用之責者,於辦理研發成果讓與 或授權時,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但以其他方式為之,更能符合本法之宗 旨或目的者,不在此限:

一、以公平、公開及有償方式為之。

二、以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公營事業、法人或團體為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