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 107 年 01 月 05 日)
第13條
歸屬於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之研發成果,讓與第三人時,除法規另有規定 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經資助機關同意。

歸屬於資助機關之研發成果,得讓與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