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 107 年 01 月 05 日)
第10條
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知悉研發成果創作人或簽辦、審議或核決研發成果管 理或運用案件之人員,有第七條或前條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未迴避者,應 命其迴避。

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未迴避者,利害關係人得向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申 請其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