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研發成果之收入 ( 106 年 02 月 17 日)
第25條
執行單位及產學研合作對象運用產學研合作研發成果,應就各自所獲得之 收入,依前條規定繳交之。

產學研合作對象提供金額超過科技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者,其繳交收入 之比率由本部專案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