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工業園區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 103 年 10 月 30 日)
第9條
通案再利用之許可文件,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再利用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

二、再利用事業廢棄物來源產業、種類(代碼)、名稱及用途。

三、事業廢棄物許可再利用數量。

四、核發日期及許可期限。

五、其他經本部規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