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工業園區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 103 年 10 月 30 日)
第7條
依本辦法提出之申請文件經書面審查,其內容資料欠缺者,園區管理局或 分局應於十個工作日內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園區管理局或分局 得逕予駁回。

依前項審查後,園區管理局或分局得邀集學者、專家及相關主管機關進行 實質審查,必要時得前往現場履勘。實質審查後經園區管理局或分局通知 限期修正申請文件,而屆期未修正者,園區管理局或分局得逕予駁回。

依前二項通知限期補正加計修正申請文件之總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