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
通案再利用許可之申請,由再利用機構檢具再利用許可申請文件一式十份
,向園區管理局或分局為之。
前項申請文件,應包括:
一、再利用機構基本資料。
二、再利用運作計畫書。
前項第二款再利用運作計畫書內容,應載明:
一、事業廢棄物基本資料。
二、清除計畫。
三、具有十二個月以上之事業廢棄物收受量、再利用量及暫存量月統計資
料之再利用計畫。
四、污染防治計畫。
五、具有產品產銷月統計資料之產品品管及銷售計畫。
六、異常運作處理計畫。
七、緊急應變計畫。
八、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或已通過環境影響評估之證明文件。
九、由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環境保護主管機關開具之申請前一年內
未曾受到各級環境保護機關行政罰五次以上或移送刑罰之證明文件。
前項第三款、第五款之月統計資料及第九款之證明文件,以同一法人為限
;如為外文者,應檢附駐外單位或外交部授權機關驗證之中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