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工業園區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 103 年 10 月 30 日)
第4條
個案再利用許可之申請,由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共同檢具再利用許可申請文 件一式十份,向園區管理局或分局為之。

前項申請文件,應包括:

一、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基本資料。

二、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共同申請意願書。

三、再利用運作計畫書。

前項第三款再利用運作計畫書內容,應載明:

一、事業廢棄物基本資料。

二、清除計畫。

三、具有國內外再利用可行性實廠實績相關佐證資料之再利用計畫。

四、污染防治計畫。

五、產品品管及銷售計畫。

六、異常運作處理計畫。

七、緊急應變計畫。

八、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或已通過環境影響評估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