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工業園區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 103 年 10 月 30 日)
第19條
事業對於事業廢棄物送往再利用機構之日期、種類、名稱、數量、再利用 用途及再利用機構名稱,應作成紀錄。

再利用機構對於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日期、種類、名稱、數量、再利用用 途、事業名稱及剩餘廢棄物之處置,應作成紀錄。

再利用機構之再利用產品銷售流向及數量,應逐項作成紀錄。

前三項紀錄應妥善保存三年以上,留供查核;第一項或第二項紀錄之申報 ,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