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工業園區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 103 年 10 月 30 日)
第18條
事業於委託清除或再利用前,應先與再利用機構、合法運輸業或領有廢棄 物清除許可證之公民營清除機構簽訂契約書,並妥善保存留供查核。

前項契約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事業廢棄物之種類、成分及數量。

二、清除或再利用之工具、方法及設備。

三、契約有效期限。

四、清除或再利用機構因故未能繼續運作時,對其尚未清除、再利用完竣 之廢棄物處置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