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工業園區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 103 年 10 月 30 日)
第17條
事業廢棄物送往再利用機構再利用前之清除,由事業或再利用機構依下列 方式為之:

一、自行清除。

二、委託合法運輸業代為清除。

三、委託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公民營清除機構清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