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工業園區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 103 年 10 月 30 日)
第16條
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於核發個、通案再利用許可或再利用試驗計畫核准後, 有下列變更情形之一者,應自事實發生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相關資料送 園區管理局或分局備查:

一、事業或再利用機構之名稱、地址或負責人。

二、清除方式。

三、清除機構或車輛。

四、進廠事業廢棄物之貯存設施。

五、污染防治方式、設施或規格。

六、產品貯存方式。

七、減少通案再利用之事業廢棄物許可再利用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