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
個案再利用許可之展延申請,應由事業及再利用機構檢具再利用許可展延
申請文件一式十份,向園區管理局或分局為之。
前項申請文件內容應包括:
一、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基本資料表。
二、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共同申請意願書。
三、再利用運作計畫書,包括事業廢棄物基本資料、清除計畫及再利用計
畫。
四、產品銷售紀錄。
五、其他經本部指定者。
通案再利用許可之展延申請,除前項申請文件外,另應檢具由所在地之直
轄市或縣(市)環境保護主管機關開具之申請前一年內未曾受到各級環境
保護機關行政罰五次以上或移送刑罰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