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工業園區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 103 年 10 月 30 日)
第13條
個案再利用許可之展延申請,應由事業及再利用機構檢具再利用許可展延 申請文件一式十份,向園區管理局或分局為之。

前項申請文件內容應包括:

一、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基本資料表。

二、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共同申請意願書。

三、再利用運作計畫書,包括事業廢棄物基本資料、清除計畫及再利用計 畫。

四、產品銷售紀錄。

五、其他經本部指定者。

通案再利用許可之展延申請,除前項申請文件外,另應檢具由所在地之直 轄市或縣(市)環境保護主管機關開具之申請前一年內未曾受到各級環境 保護機關行政罰五次以上或移送刑罰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