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工業園區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 103 年 10 月 30 日)
第12條
本辦法所核發許可之期限,以三年為限。事業或再利用機構申請許可展延 者,應於許可期限屆滿日前三至六個月之間,向園區管理局或分局為之; 每次展延以三年為限。屆期未申請展延者,其許可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