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工業園區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 103 年 10 月 30 日)
第11條
取得通案再利用許可之再利用機構,經營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業務前,應與 事業訂定契約書,並於訂定契約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該契約書送園 區管理局或分局備查,並副知本法中央主管機關、事業與再利用機構所在 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及再利用用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變更契 約書內容、解除或終止契約時,亦同。

前項契約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事業廢棄物之種類、性質及數量。

二、契約書有效期限。

三、該再利用機構因故無法繼續運作時,對其尚未再利用之廢棄物處置方 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