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工業園區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 103 年 10 月 30 日)
第10條
園區管理局或分局核發再利用許可文件,應副知本法中央主管機關、事業 與再利用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及再利用用途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