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設置條例  ( 91 年 06 月 19 日)
第12條
本院預算、決算之編審,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會計年度開始前,應訂定工作計畫,編列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 報請主管機關循預算程序辦理。

二、會計年度終了時,應將工作成果及決算,提經監事會審核後,報請主 管機關循決算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