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設置條例  ( 91 年 06 月 19 日)
第1條
為有效運轉及利用同步輻射設施,執行相關尖端基礎與應用研究,提昇我 國科學研究之水準及國際地位,特設財團法人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 (以 下簡稱本中心) ,並制定本條例。

第2條
本中心為財團法人,其設置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 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3條
本中心任務如下:

一、加速器及插件磁鐵之研發建造、運轉維護及功能之提升。

二、光束線及實驗站之研發建造、運轉維護及功能之提升。

三、先進同步輻射光源及實驗設施之提供及推廣應用。

四、同步輻射相關尖端基礎與應用研究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五、同步輻射相關科技人才之培訓。

六、同步輻射研究相關國際合作及交流之促進。

七、有關本中心輻射安全及一般安全之防護事項。

八、其他有關同步輻射業務之推動事項。

第4條
本中心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第5條
本中心創立基金為新臺幣五億元,由中央政府分年編列預算捐助之。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供同步輻射研究使用之國有公用財產,依法定預算 程序捐贈本中心,不受國有財產法有關處分規定之限制。

第6條
本中心經費來源如下:

一、創立基金之孳息。

二、政府補助加速器及其周邊實驗設施運轉維護之經費。

三、政府補助專案研究計畫之經費。

四、受託研究及提供服務之收入。

五、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或個人之捐贈。

六、其他有關收入。

第7條
本中心設董事會,置董事九人至十五人,由行政院院長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

一、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主任委員及有關機關首長。

二、國內、外具有卓越科學技術成就及國際聲望之學者、專家。

董事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依前項第一款遴聘之董事人數不得超過董 事總數三分之一,並依職位任免改聘;依前項第二款遴聘之董事任滿前出 缺者,由行政院院長補聘之;其聘期至補滿原任者之任期為止。

第8條
董事會置董事長一人,由行政院院長聘任之;置執行秘書一人,襄助處理 董事會事務,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同意後聘任之。

第9條
本中心設監事會,置監事三人,其中一人為常務監事,均由行政院院長遴 聘之,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監事任滿前出缺者,由行政院院長補聘 之;其聘期至補滿原任者之任期為止。

常務監事應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10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或二人,均由董事會聘任之。主任受董事 會之指揮、監督,綜理本中心業務,副主任輔佐主任,襄理本中心業務。

第11條
本中心董事、監事、董事長、常務監事、執行秘書均為無給職。

本中心之組織編制及專任人員之任免、薪給、福利、退休及撫卹等相關人 事管理規定,由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

第12條
本中心預算、決算之編審,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會計年度開始前,應訂定工作計畫,編列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 報請主管機關循預算程序辦理。

二、會計年度終了時,應將工作成果及決算,提經監事會審核後,報請主 管機關循決算程序辦理。

第13條
本中心捐助章程,依本條例及有關法令訂定之。

第14條
本中心因情勢變更,不能達到設置目的時,得經董事會決議或經主管機關 宣告,依法解散之;解散後依法清算,其賸餘財產歸屬於中央政府,其人 員應予解聘。

第15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