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設置條例  ( 91 年 06 月 19 日)
第5條
本中心創立基金為新臺幣五億元,由中央政府分年編列預算捐助之。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供同步輻射研究使用之國有公用財產,依法定預算 程序捐贈本中心,不受國有財產法有關處分規定之限制。